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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第十条相关内容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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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12-03 10:21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该条款是关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关键信息节点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生效日为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而不是双方签订合同完成之日起生效,也不是专利行政部门的公告之日起生效。

  关于条款中,中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详细解析如下:

1、这里的中单位或者个人指的是中内地的中单位和个人,并不包括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

2、上述条款所依照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专利审查指南》中第6.7.2.2关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相关内容。

3、受让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除提交转受让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必要时)、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须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与的证明材料,还应当出具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自由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4、如果受让人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转让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参照上述3的内容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5、中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上述3的内容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6、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

7、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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