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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与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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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12-10 09:21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商标异议申请与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的两个重要程序,它们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提出异议申请或者无效宣告申请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讲,依据的法律条款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称之为**条款,包括:《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四款;第二类为相对条款,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在相关权利人认为注册商标违反上述条款时,可以采取异议申请或者无效宣告申请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下面详细介绍两者之间异同点:

   一、相同点

1、申请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标获得注册或继续保持注册状态,保护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2、法律依据:都是基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对商标的可注册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3、申请主体:一般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如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条款,任何人都可以提出。

二、不同点

两者之间的不同点如下:

不同点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无效申请针对对象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该商标尚未注册成功针对已经注册商标提出时间无论是认为违反《商标法》**条款还是相对条款 ,都是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1、认为违反《商标法》**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可在注册后任何时间提出。

2、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对条款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依据法条《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商标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审查机构国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后果如果异议成功,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如果无效成功,被无效商标将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审理程序程序相对简单,由一名审查员审理,通常只有书面审理。程序相对复杂,由三名合议组成员共同审理。除书面审理外,还可能涉及口头审理。救济途径若异议人的请求未被支持,被异议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后续可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进行救济;若异议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则被异议人可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无论无效宣告请求是否被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进行救济。申请理由依据相对条款和**条款均可提出除依据相对条款和**条款外,还可以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理由。

例如:第32354968号“新氧源”商标异议申请与无效申请。                         

   对比上述裁定书不难看出,两份文件都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对条款,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除此之外,在无效宣告审理中还审查了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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