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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一条相关问题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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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12-11 11:41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通俗来讲,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第十一条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强调的是,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实施其专利的几种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部分讲的既是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实施其专利的几种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达了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独占,他人如果想实施,必须取得权利人许可才可以。当然如果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进行的上述行为,则不侵权。例如:一种烫发方法,某人在专利局公布的官网上看到了该内容,觉得该烫发方法很好用,自己在家里使用,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条的两部分内容都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为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先决条件。

    专利法第十一条一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高人民法院对此给出过判例,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又不能仅仅根据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来认定,而应着眼于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参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进行认定。

    一部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未经授权许可实施的禁止情形: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如果侵权的是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都属于侵权行为。

2、如果侵权的是方法,使用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都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授权许可实施的禁止情形: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来说,相较于发明与实用新型少了一些权利保护。其中一点就是,对于使用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不侵权,例如,酒店买的吊灯(该产品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挂在客人的房间里,或者用于装饰门廊大厅的行为,并不侵犯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仅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共4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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