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一类型是常见,很多发明专利其实都包含类似“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但是,是不是只要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就存在客体问题呢?反过来说,如果智力活动由计算机来执行,是不是就没有客体问题呢?
通用的基本审查规则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根据该定义依旧难以判断何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进一步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一章第4.2节给出的示例,这些示例包含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常见情况,例如:“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比赛规则;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客体
● ● ● 针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一类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一章第4.2节给出了进一步解读:“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可以理解,如果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直接断定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 ● ● 如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由计算机来执行,是否也属于上述情况?《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所以,如果计算机只是载体作用,该载体上的内容是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那这种情况本质上也视为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仍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不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专利客体
● ● ● 但是,大部分情况下,权利要求可能不仅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内容。面对这种情况,是否也直接认定权利要求存在客体问题呢?对此,《审查指南》第二部分一章第4.2节规定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可见,对于这种情况,不能直接将权要方案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存在客体问题。
● ● ● 这一情况常见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如果计算机程序执行的不仅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还有技术特征,不能直接认定其存在客体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审查。这种情况下客体问题的判断,申请人甚至有些代理人也常常会误判。
针对这一情况,《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给出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特殊规定,包括:
1、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2、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简单来说,如果权要内容不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若是,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若否,则不属于。
来源:知研团队 知观知行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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