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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商标共存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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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12-16 09:17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日本商标共存同意制度

日本在2023年通过商标法修正案引入了商标共存同意制度,该制度的引入是为了解决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存,从而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如果申请人主张适用同意制度,则需要引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提交证明两个商标不存在混淆风险的文件。

   实施时间:202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之日后提出的申请适用同意制度。在施行日期前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该申请在生效日期后等待审理也不适用于同意制度。对于通过共存同意制度同时注册的商标,为了防止注册后的混淆,日本制定了以下规定:

   ①如果一个权利人的适用可能损害另一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则要求在使用时附加适当的说明,以防止两个商标之间发生混淆(防止混淆声明)。

   ②如果一个权利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与另一权利人的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的审判。

   02韩国商标共存同意制度韩国现行的商标法不允许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韩国引入了商标共存同意制度,减轻了注册商标的不便,以及放宽对商标可注册性的标准。韩国的共存同意制度也要求阐明双方将如何避免商标引起混淆,若为相同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则不允许共存。

  实施时间:202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之日后提出的申请适用同意制度。在施行日尚未做出核准注册决定的有效申请,也将适用共存同意制度。对于在施行前因在先权利冲突遭遇驳回的商标申请,如果申请人通过延期申请或现行提交复审的方式保持商标申请的有效性,争取到在先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文件,也可以适用此制度。对于通过共存同意制度同时注册的商标,为了防止注册后的混淆,韩国制定了以下规定:基于共存同意文件获准注册的在后商标,若权利人不正当使用该商标并引起了实际混淆,在先权利人可以撤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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