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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高新”、“假研发”企业通常具有研发项目数量过多、一直处于研究阶段、研发费用构成比例异常等反映虚构研发活动、虚列多列研发费用的特征;另外就是“链式”造假。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鼓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积极创新、提升竞争优势,现实中却被一些企业滥用。
有的通过虚假申报特别是虚假申报研发费用的方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骗取地方资质奖补;有的通过虚列、多列研发费用的方式享受不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这些“伪高新”“假研发”行为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破坏税收秩序,骗取财政资金,税务机关和地方主管部门要及时识别并严厉查处。那么,税收征管实践中如何高效识别这些“伪高新”“假研发”违法行为?
税务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发现“伪高新”“假研发”往往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列为研发活动,甚至完全虚构研发活动。
其表现主要有三类:
一是研发项目数量多,研发人员多,员工人数不匹配。例如,某机械标准件制造企业,员工仅有200多人,申报当年在研项目却有100多个,研发人员占比高达80%以上,有关研发不具备可能性。
二是研发项目始终处于研究阶段,即只进行费用化处理,不进行资本化处理。企业投入研发的终目的是要形成成果即知识产权,真正的研发,不可能只投入,不追求产出。研发项目可能会失败,但不应当所有的研发项目都失败,如果研发项目始终没有成果,即没有资本化、不转无形资产,则意味着存在“假研发”的可能。
三是研发项目已经形成成果,几年后,却仍就同一个内容继续立项做研发。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做无用功的行为存在“假研发”的可能。如果企业同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于研发项目虚假,企业可能也是“伪高新”。
如果企业有上述表现,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鉴定意见,未能按要求提供的,则不允许企业对相应项目的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对于虚列研发费用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经复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企业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
其二,虚列多列研发费用。这种情况的表现主要也有三类:
一是研发费用构成比例异常。
现实中,每个行业的研发费用构成均带有鲜明的行业特点。例如,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占比一般高,因为软件企业进行研发主要靠软件技术人员;制造企业的产品研发费用中,通常直接投入占比高,因为新产品研发需要消耗较多的材料、燃料或动力等。而虚假归集的研发费用,其内容构成往往会出现异常。有的是直接投入费用占比畸高,明显不符合其所在行业研发活动投入的特点。
例如,某医药生产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费用占比达到95%,而其中的材料、燃料动力又占直接投入费用的99%。税务人员通过调查确认,该企业将大量生产环节领用的材料计入研发费用中,导致虚列、多列研发费用。常见的多列、虚列研发费用支出是多列、虚列人工费、材料费及设备折旧,原因是这些费用容易从生产成本当中剥离出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去。
这类企业如果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通常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其申报的研发费用投入占比,接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3%、4%或5%。“伪高新”企业不会真正投入资金进行研发,但是为了满足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的要求,进行虚假归集,而虚假归集的研发费用占比只要比规定的比例高一点即可。真正进行研发的企业,则不会刻意迎合这个比例要求。有的则是研发费用构成中,无设备折旧或设备折旧金额极低。例如,某制造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其研发费用构成中,设备折旧为0。税务人员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所谓的研发活动实际均为生产活动。
二是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长等高管的工资列入研发费用。例如,某制造企业有数万名员工,其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董事长的工资全额列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不具有合理性。由于企业拿不出证明其董事长参与研发的证据,税务机关不允许有关工资支出列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是研发费用月度趋势异常。正常情况下,企业进行研发,会根据立项要求及预算安排,均衡、持续、稳定地投入研发经费。无特殊情况,研发费用投入不会大起大落,如出现大的起伏,则可能意味着企业某月度的研发费用归集存在问题。
例如,税务人员经过检查发现,某制造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的研发费用投入自年初起到11月均较为稳定,但12月有较大增加,导致当月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占企业全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额的1/3左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该企业当年12月发现,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有可能不满足研发费用投入占比超过3%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要求,于是在当月做了一笔会计分录:借记“研发支出”,贷记“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为数百万元,通过这种方式从“主营业务成本”中拆分出一部分作为“研发费用”,以满足研发费用投入占比要求。这属于典型的虚列研发费用。其三、“链式”造假。
目前部分地方主管部门过分重视数量,忽视质量,同时也有配套取证奖励,据不完全统计少数地方近三年申报企业通过率在90%以上。部分企业与中介看到了商机,申报假软著和专利等知识产权。平时没有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在申报之前临时包装。
针对这类企业其实也有端倪,比如一是申报的知识产权只有软著,有的企业还是集中取得,没有可运行的软件。
二是没有研发费用辅助账,没有做加计扣除;
三是没有研发人员,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这样让真正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得到财税和地方奖补支持。
综上所述,“伪高新”“假研发”特征鲜明,税务机关和地方主管单位在日常征管中和稽查中,要强化部门信息共享,注意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和分析,观察企业是否存在“伪高新”和“假研发”特征,发现蛛丝马迹,迅速展开核查。2024年工信部明确提出打造“火炬”品牌升级版。
可以预见,未来工信部将统一布局,围绕战略需要,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道路,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对接,不断以新技术培育新产业、产业升级。进一步重视产业和申报企业的质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要求和政策汇总
一、常规申报的8个必备条件
一、成立时间要求 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的居民企业 。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
• 新药、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
• 软件著作权
三、
产品(服务)领域范围国重点扶持的高科技领域电子信息
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
新材料高技术服务
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
制造与自动化
四、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比例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创新能力评价综合指标70分以上 知识产权≤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企业成长性≤20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报备即批准”试点政策,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特定领域内的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的企业从事生产研发的企业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从业时间限制一年以上境内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我国境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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