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在专利领域,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石。其中,用途限定作为权利要求中的一种特殊技术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不容忽视。
本文将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个具体案例,探讨用途限定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这意味着,用途限定作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必须予以考虑。《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都应当予以考虑。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案例分析
以“同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专利无效宣告案为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同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其中“同步电动机定子”为用途限定。现有技术证据2公开的是异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双方争议在于:权1的主题名称“一种同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中的“同步电动机”这一用途限定是否对权利要求的定子接线结构产生具体限定作用,从而确定证据2是否给出与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7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公知,同步电动机和异步电动机存的差别主要在于,同步电机速度与电磁速度同步,而异步电机速度低于电磁速度,该差别并不影响接线的插接方式。
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的用途限定未使接线结构的组成和结构产生额外变化。因此,复审委认为,证据2给出了接线凸台上设置凹部轴向容纳接线插头插入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实现便捷可靠的电连接,将径向插入的接线插头改为轴向插接并不困难。所以,在这个案例里,“同步电动机定子”的用途限定未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证据2获得启示并结合证据7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用途限定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限定作用并非对,而是取决于其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是否带来结构或组成上的变化。如果用途限定导致产品结构或组成的改变,则对权利要求保护主题有限定作用,进而影响保护范围;反之,如果用途限定仅描述用途或使用方式,未改变产品结构和组成,则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可不考虑。
来源 / 专利人詹守琴 编辑 / 池恩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小起订量 | |||||
供货总量 | |||||
发货期限 |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