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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商标驳回理由建议不要复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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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5-01-15 17:18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商标驳回的理由有很多种,也因此在驳回复审的时候要考虑哪种理由的成功率较高,而哪种驳回理由成功率较低。在不是必须要取得该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驳回理由的不同,来决定是不是要做商标的复审申请。虽然不同的理由,不同的情况以及商标的使用等因素都可能对商标复审成功率有影响,但有一种驳回理由其复审成功率是偏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所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是各种驳回理由中,复审成功率较低的。我们看看下面的商标复审裁定。

   申请商标中含有“硒”,**使用于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榴”,使用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对于商标被认为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驳回理由,商标在审查的时候很少给出具体的解释,而简单的一句误认往往让申请人一头雾水,但毕竟商标局的审查是有权威性的,不管申请人是否理解,都要接受裁定结果,如果不服只能通过后续程序加以救济。

   这种驳回理由保护的是公众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的个体数量也是较多的,所以商标局针对该驳回理由都是十分严谨的,复审审查的时候极大的可能会维持之前的裁定不变。如果遇到以此理由驳回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在考虑后续程序时一定要做好失败的准备,必要时应该重新选择商标并提出注册申请以免复审失败出现无标可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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