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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第十四条相关内容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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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5-01-20 11:34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专利法》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通常情况下,专利权可以由单独权利人拥有,也可以由共有权利人拥有。单独权利人则是指享有对专利权的完全所有权,共有权利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共同拥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也就是说单独权利人可以独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专利的权利。共有权利人则是共同使用和占有专利权,共同享有支配专利权所产生的收益,共同对该专利权进行相应决策。另,单独权利人须独自承担该专利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例如缴纳年费等,同理,共有权利人则需共同承担该专利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共有权利的产生,可以是多人共同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对该项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授权。或者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不同的申请人在同日进行申请的,双方之间协商共同申请,符合相关法规专利被授权的,则可以共同拥有该专利的专有权。如果协商不成的,则该项专利申请都不会被授予专利,属于和则共赢,斗则两败俱伤的结果。

   关于专利权的实施,单独权利人对自己获得的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共有权利人,关于专利权的行使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共有人之间没有关于专利权行使的具体约定,则拥有该项专利权的每个权利人,都可以自己单独实施该专利(不需要付费)。这里的 “实施” 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行为。另有一种情况就是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权利人中的每个权利人也可以单独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但收取的许可费用应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如:甲和乙共同拥有一项专利,甲将该项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他人使用,总计收取的许可费用为10万元,则需要按照共有的份额分配给乙5万元(如无特殊约定外)。除普通许可的方式外,其他的许可方式则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授权才可以进行。例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开放许可等形式。各权利人自己实施专利所获的收益,则不需要在各个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上述法条很好的平衡了专利共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兼顾了共有人约定的基础上,也对没有约定的情况做出合理的权利分配安排。无论是权利人自己实施专利,还是许可他人实施,都是对专利技术的有效利用。对于专利技术的有效利用,才能促使该项技术的不断迭代创新,专利技术才能不断进步和发展。科技的进步终才能达成国的繁荣与强大,能够提升国的经济实力,还能增强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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