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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雷区:现有技术(隐含)公开内容认定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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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5-02-07 14:42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若无法明晰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发明人就难以在其基础上进行创新改进,也无法将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进而难以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这就如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客观、精地认定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对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专利审查乃至无效诉讼过程中,如何做到客观、精地认定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呢?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仅考虑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即对比文件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还应当考虑对比文件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这意味着,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涵盖了明确记载与隐含公开这两个部分。一般情况下,对比文件里明确记载的内容易于把握和判断;然而,在确定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时,却容易出现偏差,需要格外谨慎。

   在判断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时,要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需全面分析对比文件的整体内容,综合考量技术要求以及内在联系。只有那些无需过度推断,能从对比文件中直接、毫无无疑地确定,并且必然包含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才能够被认定为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现有技术中隐含公的内容必须以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内容作为根基。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关键判定标准,具备明确性与必然性两大特性。究其原因,现有技术隐含公开的内容必须具备客观性。这要求我们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去考量,因为在现有技术公开之际,就已然呈现出一种相对 “固定” 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只有那些能够确凿无疑、不存在任何争议地从现有技术里推导得出的、清晰明确的技术内容,才能够被认定为现有技术公开的一部分,而任何模棱两可、存在多种解读可能性的内容都不应被纳入其中。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本文将深入剖析一件具体案例,聚焦于合议组针对对比文件隐含公开所给出的审查意见。在此过程中,作者也将分享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能成为引玉之砖,与各位一同探讨交流,共同推进对这一议题的深入理解。

 【案例分析】本次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其核心在于一种专门用于调节监测系统的方法,该监测系统应用于对监测对象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中。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调节监测系统的方法,其中,所述监测系统被布置为接收对象的生理特性的测量值并且当接收到的测量值满足至少一个预定义警报生成标准时生成警报;所述方法包括:获得与所述对象的入院有关的数据,所述数据包括所述入院的时间(s201);获得在所述入院的所述时间之前的测量时段或在所述入院的所述时间之前并且包括所述入院的所述时间的测量时段期间测量的所述生理特性的多个测量值(s203);将检测窗口定义为以所述入院的所述时间结束并且具有预定持续时间的时间段(s205);基于将所述至少一个预定义警报生成标准应用到所获得的多个测量值来确定所述监测系统是否将在所述检测窗口期间生成警报(s207);并且如果所述监测系统将不在所述检测窗口期间生成警报,则更改所述至少一个预定义警报生成标准,使得所述监测系统将基于将经更改的预定义警报生成标准应用到所获得的多个测量值来生成警报的时间在所述检测窗口内(s209)。

   合议组经过分析认为:在方法权利要求1中,从步骤s201至s209,基本上所有步骤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合议组指出,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的所有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准确的警报生成标准,使得其准确指示患者马上需要住院或再住院。

   依据审查意见,合议组的推理逻辑可梳理如下:首先,合议组判定对比文件2以“隐含公开”的形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绝大多数。同时,他们还认为,这些在对比文件2里“隐含公开”的内容,其发挥的作用与涉案专利申请中相应特征所发挥的作用毫无二致。基于此,合议组认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2,便能够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简言之,在对各项特征的比对分析中,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提及的“评估窗口”,从功能和性质上判断,可以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窗口”。此外,对于对比文件2中“处理器80可以自动修改一个或多个度量阈值以补偿某些患者状况”这一内容,合议组解读为,它隐含地公开了“如果监测系统不在检测窗期间生成警报,则使更改标准后生成警报的时间在检测窗口内”这一关键技术点。

   要判断上述观点是否合理准确,首先得透彻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体来说:

   步骤s201的实际目的是获取对象,也就是患者的入院时间。这一入院时间的确定,是后续一系列操作的重要时间节点参照。

   步骤s203的实质是获取在“测量时段”期间测量得到的多个生理测量值。这里的“测量时段”有着明确的定义,它要么包含入院时间,要么处于入院时间之前,但无论何种情况,“测量时段”必定晚于入院时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比文件2明确对“评估窗口”进行了定义,即用于监测患者度量,并且当新数据进入评估窗口时,评估窗口会仅保留新数据,同时将旧数据从评估窗口中删除。从这个定义来看,对比文件2中的“评估窗口”在功能和时间范围的特性上,与权利要求1中的“测量时段”更为相似。

   步骤s205则是将“检测窗口”定义为以入院时间为端点,也就是结束点,向前推移的一段时间。这清晰地界定了检测窗口在时间轴上的范围,与其他时间概念共同构成权利要求1方案中的时间体系。从步骤s207至s209可以明确得知,监测系统执行的关键操作在于,判断依据“测量时段”内所测得的生理测量值而生成警报的时间,是否处于“检测窗口”的时间范围之内。一旦生成警报的时间不在“检测窗口”内,监测系统便会启动对警报生成标准的修改程序,目的是确保修改标准后生成警报的时间能够精地落在检测窗口之内。

   反观对比文件2,正如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中所明确指出的,其内容显示每当心力衰竭风险水平达到危急状态时,处理器80能够通过遥测模块88的传输,向编程器24或者其他设备发送警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比文件2在整个内容中,并未提及关于生成警报的时间是否会处于“检测窗口”内这一关键信息。

   实际上,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处理器80仅会在评估窗口期满后才生成风险水平。例如,该评估窗口的时长可能设定为一周,也可能是一个月,其目的是在评估窗口到期之后,对风险水平展开审查。基于此,在评估窗口期满才生成风险水平的这种情形下,依据风险水平生成警报的时间,必然无法落在该评估窗口之内。

   由此可见,即便合议组将对比文件2中的“评估窗口”认定为权利要求1里的“检测窗口”,但从对比文件2的方案本身来看,根本不会涉及判断生成警报的时间是否落在评估窗口内这一关键步骤。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提到“处理器80可以自动修改一个或多个度量阈值以补偿某些患者状况”,然而,这里对度量阈值的修改,并非是因为“生成警报的时间不在评估窗口内”而做出的响应,更不是为了实现“使更改标准后生成警报的时间落在评估窗口内”这一目标。

   综上所述,综合审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全部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必然存在判断生成警报的时间是否处于“检测窗口”内这一情况,也无法明确必然存在通过修改警报生成标准,从而确保生成警报的时间落在“检测窗口”内的相关步骤。

   由此可知,即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进行组合,也无法达成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所以,相较于对比文件1-2及其组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故而具备创造性。

原创 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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