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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办库〔2024〕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国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有关方面对本需求标准的意见建议,请通过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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