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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策略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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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5-03-11 17:02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专利未能成功发挥作用,常见原因在于权利要求常常表述欠佳,并且与现有技术太过接近。实际上,部分“知名”专利在垄断市场这件事上,远不如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般成功。就拿托马斯·爱迪生来说,他获得了几项与电灯泡相关的专利,然而,英国发明家约瑟夫·斯旺却率先取得了电灯泡专利,以至于在多年时间里,爱迪生都不得不向斯旺支付专利使用许可费。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并非赋予专利所有者实施发明的权利,而是赋予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要约或销售专利中所主张发明的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爱迪生必须获得斯旺的许可,才能够使用该项发明。

顺便一提,关于专利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不少人觉得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时会考量侵权问题。但实际情况是,专利局仅查看与正在审核的专利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并不会审查制造或使用专利中所主张的发明是否会侵犯其他专利。专利撰写者或许需要经常向客户强调这一事实。

随着专利组合里专利数量不断增多,专利策略会变得愈发复杂,通常也能带来更为丰厚的收益。仅仅持有一项专利,其影响力和灵活性往往远不及持有十几项甚至一百项专利。

   示例

   A公司持有一项与产品X相关的专利Y。要是专利Y的撰写质量很高,它或许会涵盖产品X的多种实施方式,以及产品X的若干关键特征或组件,甚至还包括这些特征和组件在其他不同或不相关产品中的应用。

产品X实用性很强,然而它并非同类产品中的首,比如产品X不是一辆汽车,不是一部电话,也不是一台计算机。倘若处于这样的情形,竞争对手B就能够制造出一种和产品X极为相似,却不会侵犯专利Y的产品。也就是说,竞争对手B能够通过“规避”专利Y ,生产出不构成侵权的产品X(当然,这并不必然表示竞争对手B的规避设计在商业运营中具备可行性)。

   假设A公司不仅持有专利Y,还拥有另外10项与产品X变体相关的专利,那会产生怎样的局面呢?这10项额外专利,能够为产品X提供超越专利Y保护范畴的、针对额外特征或组件的权利要求保护。举例来讲,当专利Y主要保护产品X的基础结构时,这些新增专利或许能覆盖产品X的创新功能组件,或者独特的外观设计元素。

此外,A公司的其他专利还可能涉及产品X在各类与自身相关的商业场景中的应用,比如产品X在医疗、教育、工业制造等不同领域的特定使用方式,也可能涵盖产品X的替代变体,像是不同材料制成的同款产品,或者功能有所增减的衍生型号。

   如此一来,竞争对手B想要绕开A公司的专利组合,生产出不侵权的产品X,难度就会大幅提高。事实上,仅仅是全面研究A公司的专利组合,弄清楚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需的法律费用就可能让众多竞争对手却步。因为深入分析多项专利,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对于许多企业而言,是一笔难以承受的高昂开支。

   在该例子中,A公司的专利组合终可能会变得足够大,以至于它要么迫使竞争对手获得其专利的有偿许可,要么通过起诉专利侵权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如果A公司的竞争对手自身也拥有大量专利组合,A公司和这些竞争对手可以相互交叉许可对方的专利。这种交叉许可可能免费,也可能需要支付许可费,这取决于专利和竞争市场的情况。与竞争对手的交叉许可将使A公司能够制造其产品而无需担心诉讼。当然,A公司仍然可以对市场上没有相关专利可供交叉许可的新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如前所述,A公司的专利即使在产品X未使用某些关键特征或组件时,也可能为这些关键特征或组件提供保护。当某个关键特征或组件特别新颖,且其权利要求范围并非限于产品X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利用专利对付竞争对手之外,A公司还可以考虑对制造包含其专利所保护的关键特征或组件产品的其他方使用其专利。

A公司将专利许可给自身 “使用领域” 之外的其他方可能会带来丰厚的收益。通常,A公司将专利许可到新使用领域的唯一成本,只是一名或多名许可律师或许可管理人员花费的少量时间,以及——可能但不一定——偶尔的专利诉讼。然而,A公司可能会因担心所涉专利被宣布无效(例如 “撤销”)而不愿对第三方提起专利诉讼。一旦专利被宣布无效,A公司将无法再对任何人,包括其竞争对手,强制执行该专利。

   专业提示

   在开展许可推广活动时,不宜一开始就将目标锁定为特定行业内的头部企业。一般来说,从行业中的中小型企业切入,逐步积累推广的声量与优势,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大型企业拓展,这种循序渐进的策略往往更易收获成功。

知识产权和不动产存在诸多共通之处。在技术领域,现有技术就好比公共土地(非专利现有技术),或是已被他人划定归属的土地(仍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专利)。房地产领域那句经典的 “地段、地段、还是地段”,放在专利范畴同样适用:那些权利要求准覆盖高价值发明的专利,相较于权利要求指向低利润领域的专利,价值要高出许多。从法律文书的角度看,专利和房屋建造质量有着相似逻辑:即便一项专利涉及的是有价值的发明,可要是撰写存在问题,就极有可能一文不值。此外,专利侵权所对应的法律救济手段,和侵犯他人不动产权益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也很相似。

   1、进攻性封锁专利策略以攻击竞争对手

专利权人有权直接针对所有侵权者行使其专利权利。不过,专利一般并不赋予其所有者制造、使用或销售该专利所涉发明的权利。实际上,即便获得了某项发明的专利,也可能无法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这可能是因为这么做会侵犯他人专利,或者需要先取得政府监管部门的批准。倘若一家公司具备生产能力,通常(但并非绝)情况下,制造和销售专利涵盖的产品,会比仅许可他人使用生产该产品所需的专利更具盈利空间。所以,许多既从事产品制造又拥有专利的所有者,会借助手中专利,迫使竞争对手要么想办法避开其专利(但可能生产出质量欠佳的产品),要么选择获取其专利许可。

   一些公司会按政策将专利许可费支付给研发(R&D)部门。这有一定道理,因为该部门可能创造了产生专利的发明,而专利许可费正是由此产生的。通过将专利许可收入引入研发部门,公司可能会促进更多新产品和服务的创造。

当一家公司积极地将其专利许可给竞争对手时,它就从竞争对手那里拿走了原本可用于其自身研发工作的资金。这有时被称为 “两美元波动”——意思是从竞争对手处获得的每1美元许可收入,就从竞争对手的项目中拿走1美元,并为许可公司的项目增加1美元,从而在两家公司之间产生2美元的相对差距。

在制定进攻性专利策略时,专利所有者应不断考虑潜在被许可方侵权的性质。侵权者可能犯有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或诱导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也可能因侵权技术的使用而有所不同。直接侵权者不一定比间接侵权者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一些国的专利法还承认等同原则下的侵权。因此,即使被告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利要求,但如果其以基本相似的方式使用基本相似的组件,仍可能被视为侵权者。等同原则下的分析相当复杂,但一个关键因素是专利的审查历史中是否有声明表明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放弃了对基本相似组件的权利要求范围(这也是对审查意见的回复需要措辞谨慎、简洁的另一个原因)。

  2、防御性专利策略以防范侵权诉讼

  专利是 “剑” 而非 “盾”,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并未赋予其所有者制造受专利保护产品的权利。专利提供的是一种消极权利,允许所有者规定谁不能实施受专利保护的发明。持有一项专利并不能保证其所有者制造专利涵盖的产品不会侵犯他人拥有的另一项专利。然而,如果持有专利的竞争对手因担心新专利所有者反诉而不敢起诉侵权,那么专利就能有效地起到盾牌的作用。当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被告说自己拥有一项专利且其产品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这通常没什么帮助——除非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有很大差异,以至于法律事实认定者(如法官或陪审团)能够轻易看出两项发明之间的区别。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通常也更容易直接解释为什么他们没有侵犯涉案权利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一项或一组专利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针对其竞争对手的防御盾牌。如果A公司持有5000项与产品X相关的专利,而其前三大竞争对手每家持有1500项专利,竞争对手可能会考虑起诉A公司以实现某些商业目标,但他们很可能会因为担心A公司会利用其更具分量的专利组合反诉专利侵权而有所顾忌。当然,一家公司是否会因拥有更多专利而受益,取决于该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所在行业领域、特定技术特征和商业战略。通常情况下,公司没有特定商业目的就不会获取专利。

在许多行业中,主要参与者各自持有大量专利,他们相互交叉许可专利组合的情况相当普遍。这种交叉许可可能包含一些许可费计算方式,也可能基于互利原则完全免费。此外,交叉许可可能包括一些主要限制,例如使用领域限制,如果被许可方超出使用领域,仍可能引发侵权诉讼。

原创 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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