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01重复授权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美国对于明显型重复专利予以禁止,在实审阶段,如果审查员发现存在明显型重复专利的情况,会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只有在克服该缺陷后才能授权。
02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可专利客体包括四类:方法、机器、制品或物质组成,以及它们的改进。在我国一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动物以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等,在美国都是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人、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
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制定不予保护客体的判断标准,如2019年1月发布了针对“可专利性”主题的指南,对如何应用美国高法院的Alice/Mayo两部测试标准开展审查进行了规定。
03说明书未清楚表达发明创造
美国专利法112条规定:1.说明书应包含对发明及其制造、使用方式和过程的完整、清楚、简要和确切术语的书面描述,以使与该发明相关或紧密联系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并且在说明书中应当公开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佳实施方式。
2.说明书中应该能够推导出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且该权利要求能够清楚的表明该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及其范围。
04未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无法获得专利权:1.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创造权利已经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2.该发明创造在根据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人,且在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05未满足创造性的相关要求
美国在早期的专利法中并没有规定专利需要具有创造性,直至1952年修改专利法后,才在103条中将创造性作为专利必须满足的要求,即发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
即使一项专利申请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微小,以至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06未满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有涉及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与专利性有关的所有现有技术资料,且该义务贯穿整个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如果对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或企图有欺骗行为,或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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