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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八条相关内容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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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5-02-25 16:53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专利法》第十八条 在中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法》十八条总共分为三个方面:

    一方面则是对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或者外国组织在中申请专利或者办理专利事务,但却没有经常居所或者真实营业所的,明确了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具体规定,这里也包括中香港、中澳门、中台湾。通俗来讲,外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难以完全了解或者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委托我国专利人代理人办理,则可及时准确的办理相关专利事务,为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并且对于接收办理的相关事务的文件,也必须要有一个固定地址场所进行接收传达。

   第二方面则是对本国内的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当然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办理不委托代理机构。如果共同申请人里包含外国人,则需要看一申请人是中人还是外国人,如果是中人则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代理机构,如果一申请人是外国人,那则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方面则是对代理机构在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业务时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并对因委托关系而知悉的委托人的相关商业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目前有两个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办理相关专利业务,因为专利事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严格性,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可减少因文件及程序性、审查性复杂性等问题给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造成的相关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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