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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独权字数超600字符会影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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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5-03-31 11:57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背后有何考量?其实,结合国知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力度来看,我们也能够猜到国知局这么做的原因:若真祭出此招,大概率剑指“非正常专利申请”中的“注水型权利要求”。的确,实务中许多“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独权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通过罗列大量技术术语掩盖新创性不足,甚至刻意制造审查障碍;文字冗长却未清晰界定权利边界。因此,站在管理角度,将“独权字数”作为筛查“非正常专利”的指标之一,确实能快速识别部分注水专利,提升审查效率。 

    但,字数限制真的有法律依据吗?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仅要求“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从未对权利要求字数作出限制。专利申请的法定授权要件也依然是专利三性——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不涉及权要字数。审查员正是以这两个法律为标准审查专利申请的,若将600字作为授权硬标准,不免让人疑惑:审查部门能否有权力变相增设授权条件?如此动作,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应当如何保障?因此,从法律层面,字数限制是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的。  

     更关键的是:字数多必然是非正常专利吗?我们来看看Uber的一项专利US9959512B2。机译:1. 一种计算机实施的方法,用于操作一个或多个服务器以提供安排运输的服务,该方法包括:检测在客户的移动计算设备上执行的客户应用程序,该客户应用程序通过网络自动与服务通信;根据执行与移动计算设备的全球定位系统 (GPS) 资源接口的客户应用程序所确定的数据,确定客户的移动计算设备的当前位置;确定多个可用车辆的当前位置,多个可用车辆中每个可用车辆的当前位置基于在与该车辆相关联的相应移动计算。

   设备上执行的相应驱动程序应用程序所确定的数据,其中,在多个可用车辆中的每个可用车辆上,执行相应的驱动程序应用程序以访问相应移动计算设备的GPS资源,以便向服务提供用于确定该可用车辆的当前位置的数据;与在客户的移动计算设备上执行的客户应用程序通信以接收运输请求;

   其中,与客户应用程序通信包括:向在移动计算设备上执行的客户应用程序提供数据以在客户的移动计算设备的显示屏上生成演示文稿,该演示文稿包括地图,同时提供用户界面功能,客户可以通过该用户界面功能触发运输请求的传输,以由一个或多个服务器启动选择过程,将运输请求分配给多个车辆中的其中一个;

   从多辆可用车辆中确定一辆或多辆满足以下标准的车辆:(i)在距离客户当前位置的定距离内,以及(ii)属于客户偏好的车辆类别;向在移动计算设备上执行的客户应用程序提供数据,以使演示描绘(i)客户移动计算设备在地图上的当前位置、(ii)地图上满足标准的一辆或多辆车辆中的一辆或多辆车辆的当前位置,以及(iii)满足标准的一辆或多辆车辆到达客户移动计算设备当前位置的预测响应时间;

   一旦用户客户与用户界面特征交互,就从客户的移动计算设备接收运输请求,该运输请求包括定取货地点的地理位置信息;响应于从用户界面特征接收触发的运输请求传输,通过以编程方式从要分配用于运输客户的一辆或多辆车辆中选择一辆可用车辆来启动选择过程,然后确定要传达给在与所选车辆相关联的移动计算设备上执行的驾驶员应用程序的信息,确定的信息包括取货地点;在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之前,(i)接收由在与所选车辆相关联的移动计算设备上执行的驱动程序应用程序确定的位置信息,以便在所选车辆移动到取货地点时访问该移动计算设备的GPS资源,以及(ii)向客户提供所选车辆的进度信息,该进度信息包括在客户的移动计算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选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当前地理位置的指示;当客户被选定的车辆接走后,跟踪选定的车辆从上车地点到下车地点的路线,其中,跟踪到下车地点的路线包括使用通过以下至少一项确定的信息:(i)执行客户应用程序以从客户的移动计算设备的GPS资源获取数据,或 (ii) 执行相应的驱动程序应用程序以从与选定的车辆相关联的移动计算设备的GPS资源获取数据;以及确定向客户提供运输的费用,其中费用至少部分基于上车地点和到下车地点的跟踪路线。

    Uber这项独权详细描述了网约车服务的完整技术流程,从用户定位、需求预测、车辆调度到费用确定,每个技术特征环环相扣,明显超过了1000字符。但你能说Uber这项千字专利是“注水专利”吗?非但不能,反过来,这项千字专利甚至是“专利护城河”的典范。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网约车行业,后来的竞争者想要争夺市场份额,直接的方式就是提供与Uber高度相似的服务,然后打价格战。但若新服务完全复刻Uber的服务模式,必然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被Uber告侵权。

   若要规避侵权,就必须删减Uber的技术特征(例如取消“跟踪目标车辆从上车地点到下车地点的路线”的功能),或者改变Uber的某些方法。但这样做有个问题:如果用户已经习惯了Uber的流畅服务体验,那么还能习惯竞争者提供的“阉割”后的Uber服务吗?一个无法跟踪路线的“简化版”网约车软件,如何与Uber竞争呢?使竞争对手不能轻易绕过,或者即便能绕过也无法与其竞争,正是Uber布局这项长专利的意义,这也是“专利护城河”的意义。因此,不能因为非正常专利普遍字数多,就认定字数多的一定是非正常专利,有时,长专利反而是在其技术复杂性和商业保护需求下的合理选择。 

    政策走向猜测从现有信息来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国知局短期内直接出台“独权600字”硬性条款的可能性较低。但该传言的确也并非空穴来风,因此大家不妨猜测一下,如果是真的,限制字数将如何执行?笔者认为有两种可能:可能1:在预审、优审渠道中,将字数作为非正式筛查指标,倒逼申请人主动优化权利要求结构;可能2:独权超出600字的专利申请,进入人工重点审查通道,重点审查其新创性。

来源:知观知行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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