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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应缺乏新颖性的专利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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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41

最后更新:2025-10-23 16:12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根据《专利法》及其审查实践,当收到专利申请因被现有技术公开而被驳回时,可参考以下内容进行回应与处理。

专利法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此外,《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我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展出的;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如何回应并克服驳回?

克服基于现有技术问题的驳回,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 质疑现有技术的有效性

  先仔细核对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与专利申请日。若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或者现有技术的公开不符合“为公众所知”的条件(例如公开内容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等),则该现有技术不能作为评价新颖性的依据。

  示例措辞: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第X页中,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A(具体文献名称)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A的公开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而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22年12月31日,该对比文件不属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因此,请求撤回基于该对比文件的驳回决定。”

2. 主张现有技术未公开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要求,只有当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时,才能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若审查员未明确指出某一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的对应内容,申请人可详细说明该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

   示例措辞: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B第X页第X段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M、N、P’。然而,经仔细分析,对比文件B中公开的内容为‘a、b、c’,‘a、b、c’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M、N、P’存在本质区别,无法实现本申请中相应的技术功能和效果。因此,对比文件B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请求撤回驳回决定。”

3. 修改权利要求

  通过合理修改权利要求,例如增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技术方案(如明确时间顺序、部件的具体连接关系、操作步骤的细节等),使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修改时需注意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好提前与审查员沟通修改思路与理由。

来源: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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