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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 (第七十七号局令) | 《专利审查指南》 (根据第八十四号局令修改) |
第四部分第三章 2.1 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 第四部分第三章 2.1 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
第四部分第三章 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 第四部分第三章 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
第四部分第三章 3.3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3)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 |
第四部分第三章 4.6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审查决定作出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合议组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 第四部分第三章 4.6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审查决定作出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 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 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合议组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 证据。 4.6.4 修改文本的提交(新增) 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应当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专利权人在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符合本章第4.6.3 节规定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其余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基础。 |
本次审查指南修改无效部分包括以下亮点:
1)将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加入了一事不再理审查中
通过个人经验,通俗来讲,可以这么理解:如果在某个案件之前无效决定中已经对如专利法26条3款或专利法26条4款做了具体审查后,后续无效案件审理中对如专利法26条3款或专利法26条4款会认定前案已经审查清楚,一事不再理。
或许,在2026年,我国无效受理门槛也会因本条款修改变得增高,这会是代理人们提高的代理费的机会还是无效案源大量减少信号,让我们拭目以待。
2)稻草人身份从需要提交资料身份证明变成不予受理条件
无效案件中对专利无效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核经历以下版本推进:
1.0版本,需要通过公证或去专利局窗口证明专利无效请求人具有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真实意思;
2.0版本,合议组当庭跟无效宣告请求人(自然人作为请求人)电话核实案情;
3.0版本,无法证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无效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直接不予受理。
那么问题来了,基于国内表见代理的习惯,那我用相关领域的公司作为请求人是不是就是专利无效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表达。
3)审查基础的确认标准更新
在口头审理程序中,本次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的基础往往双方博弈的一个关键点。
本次修改中,将以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其余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基础。避免了过往口头审理中因为审查基础不明确,有效减少争议沟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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