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信息
以下内容来自第三方 启信宝 提供
企业工商信息
以下内容来自第三方 启信宝 提供

暂未查询到工商信息

×

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专利说明书中的这类套话有什么意义

单价:面议

浏览次数:107

最后更新:2025-12-03 11:24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我发现很多代理机构撰写的说明书中都有一段模版式的套话,就比如下面这样的。

“应当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上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依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未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也有下面这样式的: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申请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申请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申请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我还稍微对比了一下,同一个代理机构不同的代理人可能会不一样,不同的代理机构也出现过采用相同的一段话的情况。

  显然这应该是一个模版式的东西,但这样的一段话有什么实际意义吗?如果确实有实际意义,那应该写上去,如果没啥意义,那为什么每个专利申请文件中都带这么一段套话呢?

  以下是我个人的理解,事先声明,不一定正确。

  我觉得这段话没什么意义。这是一段提示性的话语,重点是强调侵犯专利权的判定是要考虑等同原则的,不要以为简单地修改或替换就能逃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说白了,吓唬人用的,但问题是这样真的能吓唬到吗?

实践中,有很多侵权发生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有专利权在,对于这种情况来说,显然没吓唬到,因为都不知道有专利权在。

  知道有专利权在又想避开的,那大概率他知道等同原则,不会进行简单的等同替换,对这种情况来说,也没吓唬到。

  能吓唬到的可能就是那种看到了方案,然后想要简单替换一下,就以为可以避开专利权的那种,感觉上这种属于又胆大又无知的,我都胆大还无知了,我还怕你吓唬不成,所以对这种来说,好像也没啥意义。

  所以我感觉这段套话可有可无,可能只是各代理机构已经制定了模版,也没有太多必要修改,就放那吧,至少给申请人看上去好像很专业一样。

来源:IPR不挨批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询价单 

最小起订量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dd: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Zip:215021

Tel:13402671757

Mobile:13402671757

Fax:0512-62920895

Email:grounze@foxmail.com

客户服务

公司咨询电话

13402671757
13402671757
(9:30-17:30)

使用小程序商铺
一键打电话给商家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

欢迎来到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很高兴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