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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欧洲专利实务: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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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84

最后更新:2026-02-09 13:39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外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1、优先权的条件
有效的优先权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先申请应是在巴黎公约或WTO或其他条约成员国的申请;
  • 在先申请应由该EP申请的申请人或其有权利的前任提出;
  •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在该EP申请的申请日前12个月内;
  • 在先申请应是与该EP申请涉及相同发明的“首申请”。
“相同发明”是指:仅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公知常识,从整个在先申请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该EP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主题时,该EP申请的权利要求主题才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考虑在先申请文件中明确提到的内容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隐含公开的任何特征。

 2、“首申请”

 例外的情况:如果相同主题且更早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驳回、未公开,且未留下任何pending权利,且没有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则在后申请也可以用做优先权的“首申请”。
不属于“首申请”的例子:
  • 在先申请的连续申请、部分连续申请(美国申请);
  • 已经要求了更早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申请。
3、优先权声明
应当在提交EP申请的同时提交,但也可以在自要求的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提交。
此外,优先权声明可以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修改。相较于我国,要求更为宽松。
4、在先申请的副本
EPC A53(1)规定:要求优先权的EP申请人应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EPO提交作为该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经认证的副本。
EPC A53(2)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长确定的一定条件下,EPO能够自行获得该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则申请人无需向EPO提供该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一定条件”是指以下情况:
(1)经申请人请求,EPO通过WIPO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自行调取该优先权证明文件;
(2)在先申请属于:EP发明专利申请,或EPO作为受理局的PCT申请。
 由于自2022年1月1日起,EPO此前关于自行获取我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文件的规定不再适用。

对此,国知局发布公告:“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
 即,对于申请日在  2022年1月1日(含)之后的申请,申请人希获得知识产权局或欧洲专利局出具的电子优先权文件的,需按照WIPO DAS平台要求履行交存、查询手续。

来源:专利研习社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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