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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的分案申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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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63

最后更新:2026-04-20 09:00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外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1.提交期限与时机

 这是分案申请规则中关键、也容易产生陷阱的部分。

 母案必须“待决”(Pending):提交分案申请时,母案申请必须处于待决状态。待决状态通常持续到欧洲专利公告提及授权之日(即授权公告日),但不包括该日当天。

 授权程序中的关键节点:

 收到授权意向通知后:当收到EPO根据细则71(3)发出的授权意向通知后,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批准文本并缴纳费用。在此阶段,分案申请仍可提交。

 授权公告后:一旦授权公告,母案程序终结,原则上不能再提交分案。

 驳回后的“缓冲期”:如果母案被终驳回,申请并非立即失效。在提出上诉的期限(自决定通知日起2个月)届满前,申请仍被视为待决,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上诉期间的特殊性:如果申请人针对授权决定提起了上诉(即使上诉可能因“缺乏不利影响”而被认为不可受理),在司法实践中,上诉的提起具有中止效力,可以使母案恢复待决状态,从而允许在此窗口期提交分案申请(参见J1/24判例)。但这属于高风险策略,通常不建议作为常规操作。

 2.内容与范围限制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能超出母案申请的内容,这是为了确保分案申请享有母案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的同时,不引入新内容。

不得超范围:根据EPC第76(1)条,分案申请的主题不得超出在先申请的内容。审查部门会严格比对,任何在母案中没有明确或隐含公开的内容都将导致驳回。

保护范围不得扩大:分案申请的保护范围不能大于母案的范围。如果在分案提交时,母案中已经放弃了对某些缔约国的定,分案申请不能重新定这些国。

单一性:分案申请通常是为了克服母案缺乏单一性的缺陷而提出的。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应限定在一个发明构思内。

 3.程序与形式要求

 独立程序:分案申请被视为一件独立的欧洲专利申请。虽然它继承了母案的申请日和优先权,但后续的程序(审查、缴费、答复等)均独立进行,母案的中止、撤回或驳回通常不影响分案程序的继续。

语言:分案申请必须使用母案申请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提交。

提交方式:必须直接向EPO(慕尼黑、海牙或柏林)提交,而非通过专利局。

序列列表:如果母案包含序列表,分案申请需要遵循特定的格式要求。如果母案的序列表是旧版ST.25格式,提交分案时需要准备符合新版ST.26标准的序列表,但可请求将旧版作为PDF附件供检索参考。

 4.费用

 基本费用:分案申请需缴纳申请费、检索费以及根据权利要求数量计算的费用。

“代际”分案:EPO对于分案的分案(即第二代甚至第三代分案)收取额外的费用,旨在抑制滥用分案程序的行为。具体费用标准需参考EPO当时的收费表。

 5.特殊规则:J1/24判例的警示与启示

2024年备受关注的J1/24判例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业界对分案申请截止日期的理解。

旧规则:传统的分案截止日期是授权公告日的前一天。

 判例的松动:在J1/24案中,法律上诉委员会认定,如果申请人对授权决定提起了上诉(即使该上诉后来被撤回),由于上诉具有中止效力,母案在授权公告后仍可能被视为“待决”,从而允许在此之后提交分案申请。

实务建议:尽管存在此判例,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延迟提交分案。利用上诉来“复活”分案权利存在巨大的法律不确定性(需证明有上诉资格),且会显著增加时间和费用成本。对于绝大多数申请人而言,仍应严格遵守在授权公告前提交分案的原则。

来源:疯子的盛宴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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