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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中,“自造词”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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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61

最后更新:2026-05-30 10:43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发明专利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专利号:201280055598.3)。

该专利的核心概念之一是“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这是一个在本领域中没有通常含义的自造词。专利说明书借用机械领域的“离合器”概念,来描述一种触摸屏上的交互方式。

专利授权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1、9、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在发生接合触摸事件后无法选择另一用户界面元件”,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描述了一种触摸屏上的操作方法,其核心流程如下:

用户在屏幕上显示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和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

用户首先点击目标元件(此时不接触离合器),系统将该目标的标识符存储在存储器中,目标被选中。

随后,用户按住离合器元件,系统从存储器中取回目标标识符,将该目标与操作功能相关联,并激活该功能。

该方案的关键在于:

当用户按住离合器时,系统只认存储器中存储的那个目标,不会因用户误触其他元件而改变操作对象。

三、双方争议焦点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9、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在发生接合触摸事件后无法选择另一用户界面元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仅记载了“离合器”这一名称,未写明离合器的作用(即让用户无法选择其他元件),因此技术方案不完整,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四、合议组的认定

合议组从三个层面展开了分析。

 一层: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

合议组首先分析了权利要求1的完整技术方案:

显示目标元件和离合器元件 → 判断不存在接合触摸事件且目标元件发生选择触摸事件 → 将目标标识符存入存储器 → 选择目标元件以便操纵 → 判断接合触摸事件何时发生 → 当接合触摸事件发生时,激活与目标元件相关联的操纵功能。

合议组认为,从上述限定可以看出,“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功能已经通过操作流程得到了体现:

系统通过存储目标标识符并仅在离合器接合时取回该标识符的方式,实现了对非目标元件的隔离。

 二层:说明书的记载

合议组引用说明书第42、52段的记载:

“离合器UI元件能够充当用于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和/或充当可用的可操纵功能之间的按钮开关,用户可以选择离合器UI元件,从而隔离和结合UI元件以便操纵,如果用户随后选择另一UI元件而不脱离离合器UI元件,则该另一UI元件将保持原样而不被操纵,因为离合器UI元件的接合会使得操纵功能与目标UI元件隔离,从而避免不期望的操纵。”

 合议组认为,上述记载明确了“离合器”的核心功能是隔离目标元件、避免不期望地操纵非目标元件。说明书已经对该特征作出了说明。

 三层:专利审查档案

合议组进一步参考了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档案:

“在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在二通答复中亦进一步明确: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能够充当用于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如果用户随后选择了另一用户界面元件而不脱离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则该另一用户界面元件将保持原样而不被操纵……在此基础上,基于专利权人对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解释,本专利获得授权。”

 合议组认为,专利审查档案虽然不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对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本案中,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的解释与说明书一致,进一步确认了“离合器”的含义。

结论

基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限定、说明书的记载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合议组认定:

“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是作为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隔离目标用户界面元件避免不期望地操纵非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的用户界面元件。

因此,权利要求1、9、17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五、本案确立的判断规则

综合合议组的审查意见,可以提炼出自造词解释的三个依据:

 一,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

自造词在权利要求中如何被使用、与哪些技术特征相关联,这些信息本身限定了其含义。

 二,说明书的记载。

说明书是理解自造词的核心依据。需要关注包含该自造词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本案中,说明书第42、52段的记载为“离合器”的含义提供了关键支撑。

 三,专利审查档案。

专利审查档案虽然不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当审查档案中专利权人对自造词作出了明确解释,且该解释被审查员接受并成为授权基础时,审查档案对理解自造词具有参考作用。

 六、本案的实务启示

 对专利申请人及代理师:

 一,自造词应当在说明书中有清晰的描述。本案中,说明书第42、52段的记载为“离合器”的含义提供了支撑。如果说明书中缺乏相关描述,自造词的含义可能难以确定。

 二,审查意见答复是明确自造词含义的机会。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的解释,可能在后继程序中被作为理解权利要求的参考。

 三,从申请文件到审查意见答复,对同一自造词的解释应当保持一致。

对无效宣告请求人:

 一,攻击自造词专利时,需要同时关注权利要求、说明书和审查档案。仅关注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可能不够充分。

 二,如果说明书中对自造词的定义较为清楚,以“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其他无效理由,如创造性。

 三,审查档案中专利权人的解释可能对专利权人形成约束,可以作为无效宣告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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