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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专利独权,哪个更能保护发明点?

单价:面议

浏览次数:57

最后更新:2026-06-08 17:19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解决痛点:

 这个方案要解决的,是停车执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几个问题:驾驶员仅凭借静态地图和现场经验来确定该去哪里执法或者应当使用什么规则就很难实时获得与自己当前所处位置相匹配的执法建议,也容易出现路径效率低且不同执法人员掌握信息并不统一,甚至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执法的不公正。

 本案解决思路:

把原本分散的几个执法动作串成一套连续的流程,让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可以在同一系统内进行执法的现场判断和后续处理,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整个方案大致可以分成五个环节:

- 通过混合现实和增强现实的方式,将停车执法中涉及的数据以直接的手段叠加进真实场景画面中;

- 再结合执法人员当前位置和区域优先级,生成更合适的执法路径建议;

- 通过画面中的标记针展示具体路段的停车规定,让执法人员在现场就能看到对应规则;

- 整合车牌捕捉、支付数据源和罚单发布应用,在同流程完成了车辆判断和罚单处理;

- 若执法人员偏离区域或目标变化,那么继续调整执法路径,引导执法。

两种独权写法

写法一

写法二

一种停车执法方法,包括:

在至少一个图形用户界面屏幕中以图形方式显示混合现实数据显示,所述混合现实数据显示包括至少一些增强现实数据,所述增强现实数据包含停车执法信息和用于导航的实时导航提示,所述导航提示考虑了停车执法人员的当前位置以及根据分配给所述停车执法人员的至少一个区域而分配给所述停车执法人员的区域,所述至少一个图形用户界面屏幕显示多个标记图钉,所述标记图钉叠加在所述至少一个图形用户界面屏幕中显示的所述混合现实数据显示中的图像或视频上;

车牌信息以确定是否符合路边停车规定;

集成至少一个支付数据源和至少一个罚单签发应用程序,以便根据车牌信息签发罚单;

其中,通过在多个标记图钉中的至少一个标记图钉上以图形方式显示法规信息,为所述停车执法人员提供街区表面法规的背景信息;

所述至少一个标记图钉可扩展到一个新屏幕,所述新屏幕显示有关街区的详细信息,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标记图钉中显示的法规信息或在所述新屏幕上显示的所述有关街区的详细信息构成所述停车执法人员的决策辅助工具,并且所述至少一个标记图钉内的两个或多个符号表示所述街区限制用于以下至少一种用途:商业装卸、公共汽车、残疾人停车和住宅停车。

一种停车执法辅助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响应于获取到执法终端的当前位置,在所述执法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中显示混合现实视图,所述混合现实视图包括真实街景画面;

基于所述当前位置和目标执法路段,在所述真实街景画面上叠加显示导航引导线,所述导航引导线指向所述目标执法路段;

基于所述当前位置从规则数据库中匹配当前路段的管制规则,并在所述真实街景画面中与所述当前路段的关联位置处,叠加显示路段信息标记,所述路段信息标记至少用于展示所述管制规则的摘要;

响应于识别操作,获取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并基于所述车辆信息进行所述目标车辆的合规性判定;

当所述合规性判定为违规时,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显示罚单生成入口;

响应于接收到对所述罚单生成入口的用户操作,生成并下发对应的电子罚单。


怎么样,你的选择是哪个写法更能保护技术?

其实,只要看懂本技术方案的核心发明点,你就知道写法一、写法二哪个更好了。

本案的发明点是什么?

本案不是在改进某一个执法流程,而是把执法过程中原本分散的几类信息和几步动作真正整合起来,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这些被整合起来的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当前位置、目标执法路段、该路段适用的停车规则、目标车辆的识别与合规状态,以及违规后的罚单处理。对应地,系统也把导航引导、规则提示、车辆判定和罚单处理组织成了一条连续处理链。

所以它的核心发明点就是“被整合起来的信息 + 被整合起来的步骤”这个整体。

可以总结为这样一个连续处理流程:

- 先根据执法终端的当前位置,得到了当前的执法场景;

- 然后根据当前位置和目标执法路段,在真实街景画面上进行导航引导;

- 接着根据当前位置从规则数据库中匹配出了当前路段的管制规则,并且在关联位置给予提示;

- 最后依据识别得到的车辆信息判断是否合格、对应违纪行为作出判定之后生成电子罚单下发。

所以答案很清楚了,这两个写法,保护更到位的是写法二。

 

为什么写法二保护更到位?

写法二保护了真正的发明点

总的来说,写法二保护的,就是“基于当前位置进行导航—规则匹配—车辆判定—罚单联动”这整套连续处理流程。

而写法一虽然也涉及导航、法规信息、车牌和罚单处理这些技术特征,但它实际强调的,是混合现实界面、图钉叠加、法规显示以及相关应用集成,而不是信息如何被整合、动作如何被串联。

举个例子,对于本案保护的连续处理流程中的开罚单这流程,也就是“确认违规后,系统直接联动生成并下发电子罚单”这一技术特征。

写法一写的是“集成至少一个支付数据源和至少一个罚单签发应用程序,以便根据车牌信息签发罚单”,明显重点是“支付数据来源”和“罚单签发申请程序”的集成关系,而不是“违规判定”与“罚单生成”之间的联动关系。

而写法二写的是“当所述合规性判定为违规时,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显示罚单生成入口;响应于接收到对所述罚单生成入口的用户操作,生成并下发对应的电子罚单”。两个写法对比起来看,写法二明确写出了“违规判定—下发电子罚单”的核心流程。

其他流程也有类似的问题。

很明显,写法二保护的才是本案真正的发明点,也就是整合后的信息与步骤所形成的整体处理关系。而写法一保护的更多是围绕这一处理关系展开的一组界面展示、交互形式和配套功能,而这些充其量只是技术方案的一种具体呈现方式。

写法二的保护范围更大

写法一还在独权中混入了过多非必要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被限缩。

比如多个标记图钉、图钉可扩展到新屏幕、新屏幕显示详细信息、图钉中多个符号表示不同用途,这些内容都属于对具体实施方式的进一步展开,而不是本案发明点成立所必须具备的限定。

一旦把这些内容直接写进独权,就意味着独权保护的也不再只是本案核心技术方案本身,而是连同具体界面形式、信息展开方式和符号分类都限定了进去,其保护范围必然会被明显压缩。

那么怎么判断这些内容属不属于必须限定呢?

很简单——删,判断删掉这些内容会不会影响本案发明点成立?如果不影响则不属于必须限定;反之则属于。

我们看到本案的处理流程很明显,就算把“多个标记图钉”、“图钉可扩展到新屏幕”、“新屏幕显示详细信息”等全部删掉,最核心的处理流程依旧是成立的:系统仍然可以根据执法人员当前位置进行导航,仍然可以匹配当前路段的规则,仍然可以对目标车辆进行合规性判定,也仍然可以在确认违规后联动生成并下发电子罚单。

这些内容删掉以后,受影响的其实只是规则信息怎么展示、详细信息怎么点开、图标怎么分类这类实现层面的东西,并不会伤到本案最核心的发明点。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独权里非留不可的技术特征,更适合放到具体实施方式或者从属项里再往下写。

而写法二在这一点上的处理更合理。它没有把图钉、新屏幕、符号分类这类具体实现细节写入独权,而是把独权重心放在导航、规则匹配、车辆判定和罚单联动这一组连续处理关系上,这样写,一方面更利于在独权层面准确保护本案发明点,另一方面也能够留下更合理从属项递进空间,即权要布局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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