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一、制度来源及作用
优先权制度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审查上享有一次申请的优先日期。作用在于排除在其他国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另一方面企业不可能同一天申请完所有的国,为决策和准备提供了缓冲的时间。
二、类型及注意事项
三、优先权的效力
在外国或我国首提出申请后,获得了申请日,之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在后申请,优先权成立情况下,在后的申请当做是首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限内(首和第二次舍申请间隔时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公开,利用等造成第二次专利丧失新颖性。
举例:如A企业在25年1月1日在美国提出1件发明专利申请,25年12月1日以美国的为优先权,在我国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则在我国的实际申请日为25年12月1日,优先权日为25年1月1日。
B企业在25年3月1日在我国也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并在25年10月1日公布。
国知局在审查A时,因A要求了美国1月1日的优先权,在我国的申请视为25年1月1日申请的,因此只审查25年1月1日之前是否有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方案。B申请日虽然早于A的实际申请日,但晚于A的优先权日,因此A不受到B的影响,B会因为A驳回。
四、总结
外观设计:6个月内 | ||
外观设计:设计相同。 | ||
发明→发明/实用新型(附图可转外观) 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发明(附图可转外观) 禁止:外观设计不能转发明或实用新型。 | ||
本国优先权:撤回的、视撤的可以;已被授权的不行。 | ||
超期2个月内,可以办理优先权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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