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一修改期限)以及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第二修改期限),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主动修改的期限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若在此3个月内未提交主动修改,后续仅能针对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被动修改,不得再随意主动调整权利要求范围。
该期限为法定不变的期限,逾期将丧失主动修改机会,建议尽早准备并提交补正书、替换页及对照页。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简言之,所有修改内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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