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期直接影响商标的注册可能性。企业若先在境外申请商标,或是在特定国际展会上首使用商标,后续在我国申请注册时,可以主张商标优先权,将境外首申请日或者展会商品展出日作为国内申请的优先权日,以降低因申请时间差产生的抢注和在先障碍风险。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展会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申请顺位的提前。
外国优先权制度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设立。申请人在他国首申请注册商标后,6个月内就同一商标、相同商品向我国提交注册申请的,可依据两国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是双方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依法享有商标优先权。
展会优先权制度基于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设立,主要针对国际展览会中的首使用提供临时保护。申请人将商标首使用于我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会所展出的商品上,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申请人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主张展会优先权需符合以下4项条件:
一,**我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普通商业推介会、一般行业会议等不适用该规定;
二,商标须在参展商品上首使用;
三,申请人应自商品首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国内注册申请;
四,申请时需作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材料。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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