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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预审申请常见问题自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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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1

最后更新:2024-04-27 16:12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形式缺陷: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全

1. 发明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发明专利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总委托书)等。

2.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总委托书)等。

3. 外观设计的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

4.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含符合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即WIPO ST.26标准撰写的序列表。

5. 如果申请涉及的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需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6. 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且在专利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中填写有关遗传资源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具体信息。

7. 所有申请文件需同时提交xml格式和pdf格式。

8. 若存在联合申请的专利,需提供联合研发证明文件。

(二)一致性问题

1. 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实质审查请求书、代理委托书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应当一致。

2. 专利请求书中的申请人、实质审查请求书(发明)中的申请人、代理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应当一致。

3. 专利请求书中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与代理委托书中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一致。

4. 专利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代理委托书中的申请人、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签名或盖章应当一致并正确。

(三)专利请求书及实质审查请求书

1. 发明人姓名、身份号码、国籍填写错误或未填(申请人需提供发明人的身份复印件);存在多个发明人时,发明人姓名填写重复。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人无需填写身份号码。

2. 申请人名称、类型、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地址、邮政编码填写错误或未填;地址中出现英文应核实英文是否为准确表述。

3. 请求书中发明名称角标填写错误(上/下角标必须核对一致)。

4. 专利代理师和联系人不得为同一人;未委托代理机构时,联系人必须是申请人公司内部员工。

5. 缺少代理师电话,或未委托代理机构,则不得缺少联系人电话。

6. 应当勾选下列选项:

a. 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

b. 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c. 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d. 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专利请求书与实质审查请求书都需要勾选);

e. 说明书附图中的图×为摘要附图,其中图×应为说明书附图之一。

7. 不应勾选下列选项:

a.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四种情况;

b. 声明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性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8.申请文件清单和附加文件清单中的文件名及页数应与案卷包中文件一致;权利要求书项数应与权利要求书一致。若存在总委托书,应核查总委托编号是否填写正确。

(四)专利代理委托书

1. 委托书时间未填写。

2. 委托书扫描件中缺少代理机构签章。

3. 委托书扫描件中委托人签章为合同专用章,非公章。

4. 多个委托人应当分行填写,不应填写在一行上。

总委托编号填写错误(申请人需提供总委托备案回执)。

收藏!专利预审申请常见问题

自查汇总(二)

(五)权利要求书

1. 权利要求书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序号不得重复、错误。

2.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3. 一项权利要求只能在结尾处出现一个句号,不应出现多余标点符号。

4. 权利要求中文字、公式应当清晰,公式中的参数及符号应当清楚说明其含义;不得出现错别字、多余字、多余空格、空行等。

5. 权利要求中不应存在非择一引用、多引多等引用关系问题。

6. 权利要求中不应出现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

7. 权利要求中不应出现“优选”、“等”或其他明显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表述。

8. 同一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一致。

9. 除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如说明书……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必要指当发明或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

10.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该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六)说明书

1. 说明书中不应含有不当措辞、不宜公开用语、不规范用语,不应出现违法违规词句。

2. 说明书中不应含有与技术内容无关的内容,例如涉及政策研究等。

3. 说明书不得存在意识形态缺陷的问题。

4. 说明书中不应出现“在此处键入”的字样,发明申请说明书中不应出现“本实用新型”,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应出现“本发明”的字样。

5.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6. 说明书中文字、公式、表格应清晰,不应出现公式过大、乱码,说明书中的公式不得竖直放置,公式中的符号及参数应当清楚说明其含义;说明书不应出现错别字、明显多余标点符号、多余空格、多余下划线等。

7.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

8. 说明书中的图号应与说明书附图一致,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应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有相应的记载。

9. 说明书中的附图说明应与说明书附图一致,不得出现有附图缺少附图说明,或者有附图说明缺少附图的情况。

10. 说明书附图说明部分不得含有两句对同一附图不同的图面描述。

11. 不应出现说明书文字部分提及附图,但说明书附图缺少该附图的情况。

12. 说明书一行应为发明名称,并居中显示,不应出现“说明书”字样,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

13. 说明书应分为“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小标题前不应添加段号。

14. 说明书中不得有插图(包括流程图),含有图的表格也属于插图。

(七)说明书附图

1. 说明书附图不应为其他资料,并非附图。不得是大段文字的截图。附图一般使用黑色墨水绘制,必要时可以提交彩色附图,以便清楚描述专利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

2. 附图中不得含有外文。

3. 附图应清晰,附图不应着色;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含有其他注释,不应出现多余边框。

4. 说明书附图中不应出现文字不完整的情况。

5. 说明书附图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序号不得重复。

6. 附图中不应存在乱码。

7. 不应将参考资料或证明材料当做说明书附图。

(八)说明书摘要

1. 摘要应当包含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2. 摘要内容应当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文件内容一致。

3. 摘要不应当是字符或者出现乱码。

4. 摘要不应是其他申请文件。

5.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一幅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不应是现有技术。

6.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7. 摘要文字部分(包含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字。


自查汇总(三)

明显实质性缺陷

新颖性(法22.2)

1.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创造性(法22.3)

1.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 审查指南中通常通过“三步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其中,“三步法”包括如下步骤:

(1)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法26.3)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法26.4)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单一性(法31.1)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文源:成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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