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外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专利圈子里一直有这么个传言——“美国专利权比我国的更好拿”。不知道您是否有所耳闻?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一个常见误区。据笔者了解,许多国内申请人因此传闻,申请了大量的美国专利,大多数申请终无功而返。难道美国专利的高授权率都是谣言?实际上美国专利权比我国的更难搞定?这倒也未必。事实上,部分国内申请人或他们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之所以成为“美国高授权率的局外人”,大概率是因为没有实现从中式到美式专利思维的转换。美国专利授权是唾手可得,还是困难重重,取决于国内申请人是否真正了解其授权难点。
国内申请人容易忽略的美国专利授权难点国内申请能否授权,可能更多关注的是新创性。确实,在我国绝大部分无法授权的案子都是因为新创性。但除了这个大的共性难点外,美国专利申请还有一个特别的授权难点:客体问题(即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美国101问题。虽然中美对客体问题的规定大体相似,但两者在审查尺度上却有很大不同。这也就导致国内申请人申请美国专利时,容易忽略专利的客体问题,即美国101问题。不妨来看一个实际例子:US20190392258A1该申请的权1如下:“一种信息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原始数据以及与原始数据对应的标签数据;采用多种编码算法对原始数据和标签数据进行编码,得到多维特征编码序列;利用所述多维特征编码序列预训练机器学习模型;根据对预训练的机器学习模型的评估数据,确定与原始数据对应的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多维特征编码。”该专利申请的同族,我国专利申请已经授权,但是申请人在该美国申请的FOA阶段(第二次审查意见)就放弃了,具体见下图:在FOA阶段,审查员指出了什么问题呢?101问题和103问题。该专利申请在NFOA(一次审查意见)同样被指出了101问题,所以101问题并未通过答复解决。本案申请人放弃的具体原因虽然无法判断,但至少跟申请人觉得要克服审查员指出的问题难度有关。除了客体问题,撰写质量(即,美国的112问题)也同样会影响美国专利授权。就这一点,国内申请人也常常忽略。我们遇到过不少112问题的咨询,这里面又有很多案例根本无法通过答复解决,后只能放弃。TWO中美共性的授权难点,其实也有差异前面提到,中美大的共性难点是新创性。但其实两者也有差异。在美国新创性审查中,审查员认定区别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或教导时,是需要有确切的检索证据支撑的。即使是审查从权,基本也会一一进行比对,给出比较详细的审查意见。然而,在我国的审查实务中,实际检索的程度跟美国是有差异的。某些技术特征虽然与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有差异,但对于这个差异,审查员很可能会直接以容易想到、公知常识、常规设置等等来否定对创造性的贡献。对于从权,有些审查员甚至也不会给出详细的审查意见,而是以比较概括的方式来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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