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一、什么是 “专利无效宣告”?
从法律定义到实际影响
(一)法律层面:专利 “自始无效” 的法定程序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件已授权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程序。根据《专利法》第 45 条,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核心逻辑是:若专利从授权开始就不符合授权条件(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则应 “自始不存在”。某 “可折叠购物袋” 实用新型专利因权利要求与 3 年前公开的专利完全一致,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视为从未授权。
(二)对权利人的实际影响
1.法律层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权利人不得再主张侵权赔偿,已获得的赔偿可能被追回;
2.市场层面:基于该专利的维权行动(如起诉竞争对手)需立即停止,产品宣传中不得再宣称 “专利产品”;
3.商业价值:若专利是企业核心技术的保护屏障,无效宣告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改变,某小家电企业因核心专利被无效,6 个月内市场份额下降 12%。
(三)与 “专利侵权诉讼” 的关联无效宣告常与侵权诉讼联动:
1.被诉侵权方为摆脱责任,会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如某企业被诉侵权后,立即针对原告专利发起无效,成功后侵权诉讼终止);
2.权利人也可能先无效竞争对手的专利,再发起侵权诉讼(如某公司先无效竞品的 “外观设计专利”,再起诉其侵犯自身实用新型专利)。
二、如何发起专利无效宣告?
从理由到流程
(一)发起无效宣告的核心理由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常见的无效理由是:
1.缺乏新颖性: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如现有专利、期刊文献、产品销售记录);
2.缺乏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仅将 “塑料部件” 改为 “金属部件”,无技术效果提升);
3.公开不充分:说明书未清楚、完整地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4.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如说明书仅记载 “小尺寸”,权利要求却要求 “所有尺寸”)。某 “带 USB 接口的保温杯” 实用新型专利,因申请日前某电商平台已销售同款产品(有销售记录和图片),被以 “缺乏新颖性” 为由宣告无效。
(二)发起流程:从准备到立案
1.证据收集:核心是证明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 “现有技术” 证据,如:
(1)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书籍等,需注明公开时间);
(2)公开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展会照片、网页截图等);
(3)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家意见、产品实物检测报告)。
2.提交请求文件:
(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需写明请求无效的专利号、无效理由、证据清单);
(2)证据材料(复印件需注明来源,外文证据需附中文译文);
(3)缴纳费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为 1500 元)。
3.审查与口审:
(1)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会将请求书和证据送达专利权人,要求其答复;
(2)必要时组织口头审理(类似庭审,双方当场质证辩论),某无效案件因双方对 “现有技术是否公开某特征” 争议大,经过 2 次口审才出结果。
(三)发起方的策略要点
(1)选择理由:聚焦可能成立的 1-2 个理由(如同时主张 “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但以 “新颖性” 为重点);
(2)证据链完整:单一证据不足时,需多证据相互印证(如某无效案中,用期刊文献 + 同期产品说明书 + 销售发票共同证明技术已公开);
(3)把握时间窗口:在侵权诉讼答辩期内发起无效,可争取诉讼中止(如某企业在收到法院传票后 1 个月内发起无效,法院裁定诉讼中止至无效结果出来)。
申请专利
三、如何应对他人发起的无效宣告?
从答复到举证
(一)一时间的应对准备
(1)分析无效理由和证据:判断对方理由是否成立(如对方引用的现有技术是否真的公开了专利的全部特征);
(2)内部评估专利稳定性:若专利确实存在缺陷(如权利要求撰写过宽),可考虑缩小保护范围(通过 “修改权利要求书” 主动放弃不稳定部分);
(3)组建应对团队:建议包含专利代理人(熟悉无效程序)、技术人员(解释技术细节)、法务(评估法律风险)。某企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发现对方证据是一份模糊的产品照片,立即决定全力应诉,终成功维持专利有效。
(二)答复意见的撰写技巧
(1)针对性反驳:逐条回应无效理由,如对方主张 “缺乏创造性”,需论证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及带来的技术效果(如 “本专利的卡扣结构比现有技术装配效率提升 30%”);
(2)强调专利贡献:在说明书中挖掘被忽视的技术细节(如某专利说明书提到 “材料厚度 0.5mm”,虽未写入权利要求,但可证明技术方案的具体性);
(3)合理修改权利要求:若部分权利要求不稳定,可删除或修改(如删除包含被现有技术公开特征的权利要求 1,保留更窄的权利要求 2)。某 “新型插座” 专利在无效中,权利人将权利要求从 “包含 USB 接口” 修改为 “包含带过载保护的 USB 接口”,成功避开现有技术,维持部分有效。
(三)关键证据的补充提交
(1)反证现有技术不相关:如对方引用的现有技术属于不同技术领域(用 “工业插座” 对比 “家用插座”),可提交领域差异的证明(如行业标准、专家证言);
(2)补充专利申请时的证据:如申请日前的实验记录、研发日志,证明技术方案的原创性;
(3)商业成功证据:如专利产品的销量、市场占有率,辅助证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某专利因产品年销量超 100 万台,被认定 “具有实际价值,间接证明创造性”)。
四、无效宣告的 “攻防雷区”:
这些错误千万别犯
(一)发起方的常见误区
(1)证据来源不合法: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作为证据(如窃取对方的未公开研发资料),可能被认定为证据无效;
(2)理由过于宽泛:笼统主张 “专利无效” 却不具体说明理由,或同时主张多个无关理由,导致审查员无法聚焦,某无效请求因 “理由列举 10 项但均无实质证据” 被直接驳回;
(3)错过举证期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证据(一般为收到专利权人答复后 1 个月),逾期证据可能不被采纳。
(二)权利人的应对陷阱
(1)消极应对:收到无效请求后未在 1 个月内答复,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能直接采信对方理由;
(2)过度修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原说明书范围(如新增原说明书未记载的 “无线充电功能”),修改无效且可能导致专利被全部无效;
(3)忽视口审重要性:认为 “书面答复即可” 而不参加口审,错失当场澄清技术细节的机会,某权利人因未参加口审,审查员误解了 “关键结构的工作原理”,导致专利被部分无效。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专利已被侵权诉讼认定有效:仍可发起无效(如某专利在侵权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有效,但他人发现新的现有技术证据,仍可提出无效);
(2)无效宣告期间的专利使用:权利人可继续使用专利,但需注意若终被无效,可能面临返还侵权赔偿的风险。
专利无效宣告既是 “清理垃圾专利” 的净化机制,也是市场竞争的 “法律武器”。某专利复审委审查员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案件中,约 40% 是因为授权时未经过实质审查,存在明显缺陷 —— 这提醒申请人,授权只是开始,维持专利稳定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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